房产保全错误如何赔偿
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可以直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向法院提出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