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告官”迎来裁判公开时代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即“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条新规,确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

  这个制度的要点,具体来说有:第一,公开的内容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而不是以公开为生效条件;第二,公开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不限于当事人、第三人、律师等;第三,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以供查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逗号的位置,表明是公开是职责所在,并不以申请为前提,法院没有裁量权;第四,除外规定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内容”而非“案件”,那就是说哪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只要隐去相关的字词、句段等内容,仍然应该公开裁判文书的主文。这显然是立法者为防止实施过程中借口保密而拒绝公开的规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甚至可以说是“万能良药”,只要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落实到位,相信很多诉讼问题都可随之化解。在笔者看来,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有如下几点意义:

  最直接的影响是法官办案的态度、水平和责任,有利于促进法官司法水平和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判决书、裁定书上网,就要必须提高文书撰写水平了,文辞不通、标点不清的就不好意思再出现了;事实判断、适用法律就要更加认真了;强词夺理、个性裁判甚至徇私枉法的就不得不收敛了。

  最大的好处是让“民告官”案件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率,提高公众对行政诉讼的信心。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有一句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裁判文书公开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比如,执行难的问题也可能随之化解,因为公开的判决、裁定对行政机关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抗拒、拖延执行的行为摆在社会公众面前,对于任何一个官员来说都不是小事。

  实际上,裁判文书公开就是要让法官的专业裁判接受社会的公众评判。这种对“司法裁判”的“公众裁判”,是对司法活动的最有效监督方式,可以让那些“见不得人”的事情很难再发生,懒惰、恣意、偏私、腐败等等都会“见光死”。《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怎么实施,比如公开的方式、期限等,这些问题还需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