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范围是: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