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证合同中能有几个债权人

  保证合同中可以有多个债权人,债权人数量没有限制。只要具有所签订合同所要求的资质,那么一方主体涉及几个当事人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合同内容或是合同涉及到的知识很多,所以很多的合同主体并不仅仅是一个公司或一个人,而是多个方面。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但可以由三方以上的人共同签订一份合同。而且,这里的一方不是指一个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多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应该共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债务,是指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有两种:一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二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主债务所生的事项,原则上其效力及于保证债务,即发生绝对的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债务所生的事项,原则上并不友于主债务,仅发生相对的效力。保证债务的范围,如果保证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应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负担。在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但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二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风险到最后。三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债权人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而不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等于放弃了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应当认可。

  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