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一、涉外仲裁是什么意思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二、主要特点
(1)具有涉外性
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
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
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
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
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涉外仲裁受理程序,
是指涉外仲栽机构立案的先后顺序。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的第一个必经阶段。仲裁庭审理的前提和基础。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査认为申诉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符合仲裁申请的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后应即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
涉外仲裁受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在发生后,在合同中或用其他方式,达成了仲裁协议;
(2)争议一方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按涉外仲裁规则解决争议。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申诉人应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涉外仲裁审理程序,是指涉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涉外仲裁的审理程序有:仲裁庭开庭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及开庭地点。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判决;开庭地点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