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设置多长的异议期合理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多久?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样就使“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显然有些过长。那么,我国《仲裁法》设置多长的异议期更加合理呢?
对此,是否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事由看,该类案件通常是针对仲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而提起的,因此,在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当事人在参与仲裁活动时就应该能注意或发现,并不需要等待裁决结果出来以后再给予较长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整理争议点。
(二)与普通诉讼程序的上诉期相比,无论案件的难易、提出上诉的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上诉所设定的上诉期限均是15天,而此时的判决与仲裁裁决相比,还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稳定性明显不如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三)由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的原则,没有上诉审,因此历来被视为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快速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
如果申请启动撤销程序的期限过长,那么仲裁的优势就会在诉讼干预下丧失殆尽,不利于仲裁的发展。而且会导致当事人可能会利用提起申请撤销程序的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的重合,来阻止仲裁裁决进入执行或迫使执行中止。所以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也确定为15日,这样与民诉法的上诉期限相吻合,在民众中对法律的认识也会感到统一而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