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维护市场竞争的至高无上性
经济宪法——维护市场竞争的至高无上性
《反垄断法》之所以被称为“经济宪法”,因为竞争机制是最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而制止垄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直接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恢复自由的、有效的市场竞争,给更多的企业带来经营自由,使市场充满源于竞争的活力,终极目标还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反垄断法》也因此成为经济领域其他法律的一个基本平台。
什么是垄断?垄断指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凭借其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设置各种经济壁垒,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以谋取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为三类:(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总之,反垄断法就是要通过对垄断企业不法行为的严厉制裁来迫使垄断企业放弃其垄断利润,提升消费者福利,改善竞争者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反垄断法调整不良利益分配格局的功能。故该法律与老百姓关系非常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