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到女方落户还能继承父母遗产吗?
王小平1973年与李玉梅结婚,并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从此,王小平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父母病危时,经其弟弟两次通知,亦未曾回来探望和照料老人。1987的5月,王小平的父母相继病故,遗有房屋四间。王小平回来继承父母遗产,其弟王小安、王小顺不让其继承,为此,王小平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多数情况下,是男女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既然女儿出嫁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后,仍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那么儿子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时,为什么就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呢?《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的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总是伯意见》第39条规定,儿媳或女婿依照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继承了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的,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制度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有继承权和能够分到遗产不是一回事。王小平自从结婚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病危时,亦不回来探望和照料,故依照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是不应分给他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