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20年后,起诉公婆要求分割房产
事件经过:
1995年,杨女士的丈夫郭先生自杀身亡。同年,杨女士带着儿子离开,与公婆再无来往。前段时间,杨女士带着儿子到通州法院起诉公婆,要求分割郭先生遗留的房产。
开庭时,郭先生的父母认为,杨女士母子的起诉已经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法官认为,杨女士母子主张的案由是所有权纠纷,属于物权范畴,并不受20年诉讼时效的约束。郭先生去世后,其遗留的房产一直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应该进行分割。考虑到郭先生的父母对房产进行了基本的维护和维修,法院对他们进行适当照顾,判决杨女士母子分得两间房,郭先生父母分得四间房
法律知识拓展:
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上述案例当中,虽然杨女士经过了20年才要求分割房产,但是由于涉及的是房产所有权纠纷,属于物权范畴,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