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配合情形
(一)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住院。患者前往医疗机构的门诊或者急诊就医,虽然当时的病情并不一定严重,但是接诊医师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考虑到患者的病情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进一步加重或者恶化的风险,并如实告知患者,建议患者留观于医疗机构或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但患方不予配合,不同意留观、住院,径直离开医疗机构。如果患者在回家途中,或者回到家中之后,病情出现了变化,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此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对于疾病治疗前景不看好,丧失疾病治疗信心,或者处于家庭经济窘迫等原因,患方放弃对病人的继续治疗。
(三)这表现在患方拒绝医师开处方,或者要求终止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强制性缔约性,因而医方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只有患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患方单方面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包括中止治疗、放弃治疗、自行出院、转院等情形。
(四)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检查。这里所讲的检查既包括需要借助仪器、设备的辅助检查,也包括医师的手法检查。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疗活动,检查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这里强调的是必要的检查,缺少一些必要的检测,就不可能充分揭示患者的疾病信息。没有及时做检查,对患者疾病确诊可能会造成影响,或者对于患者疾病治疗效果和影响缺乏判断指标,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对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五)患者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治疗。这里所讲的治疗,是指具体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治疗方法本身可能存在对患者的伤害,有的治疗手段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痛苦,因而不愿意接受医师的手术建议,而要求医师对其疾病进行保守治疗。
(六)患者私自停药。药物有一定的副作用,且长期服药可能是件痛苦的事情。有的患者不遵医嘱,在出院之后,没有继续按照医师的要求服药,擅自减量甚至停药,从而给患者疾病治疗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机构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不承担责任。
(七)患者私自拔管。有的病人需要在身体上安插一些导管,有的病人感觉这些引流管碍事或者感觉不舒服,擅自将引流管拔出。或者患者意思不清,烦躁不安,家属没有严加看护,结果病人在躁动中将引流管拔出。或者患者意识不清,烦躁不安,家属没有严加看护,结果病人在躁动中将引流管拔掉,又没有及时通知医务人员插管,导致病情恶化。
(八)患者不遵守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有的疾病在治疗过程中需要患者忌食,有的食物不能吃。如果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时对于饮食的要求做了清楚的告知,而患者仍然我行我素,不听劝告,出现了问题,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九)患方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外出。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实施严格禁止外出的管理,因此医疗机构在其入院之初应当让患者签署《住院须知》,该文书上要写明“患者住院期间,未经医护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外出”。如果患者未经请假外出,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不过,医疗机构为了便于管理,应当要求住院病人统一着病号服,医院门卫要严格管控身穿病号服的患者外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病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病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我们做任何操作都应该告诉病人,我们要做什么,为什么,取得理解和配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别指出,除了进行保护性医疗之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这与以往相比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比较多见的是,医方向患者家属告知而非患者本人,患者本人对自己的病情却一无所知,这对患者的权利是一种侵犯。
基本医疗权是《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和获得健康的权利,有权得到公正的、一视同仁的待遇。医务人员有为患者诊治疾病的基本义务。
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
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九个方面: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