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情况下医院需要赔偿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法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该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医疗机构在所实施的医疗技术行为中,仅在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俗的讲就是有过错才有赔偿,无过错则无赔偿。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立法中应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与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原理相衔接。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则是患者的损害结果、违法的诊疗行为、上述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技术上存在的“过错”。可以看出,两者都将过错作为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当上述构成要件齐备时,就可以确定侵权的成立,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这一归责原则也可以从外一个角度保护医学的发展。很多医疗行为都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如果我们不问过错,只看损害结果,或者过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就会使得医疗机构的赔偿几率、赔偿数额大幅上升,从而影响医护人员的实施医疗行为的积极性和对医学的探索,进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而确认医疗机构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则会避免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医疗纠纷医院是次要责任则医院仅需要支付10%-40%的赔偿费用即可,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