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之规定,服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营者除按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是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是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四、经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
五、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其它物品。
六、经营者要加强防火安全工作,配合与经营场所相适应和回收物品相配套的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经营者(签章):辖区派出所(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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