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或)个人违反典当业治安管理的行为
有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以下条款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必须两名以上办案民警)
2、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规定内容必须填全。有两名民警签名,被检查单位(部门)签字。被检查单位(部门)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人不在的,可委托签字)。
3、履行告知。口头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4、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处“警告”。填写公安机关《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当场交付被处罚单位负责人。
5、因客观情况未能履行上述程序的,应将该案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6、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警告”等处罚决定,应当从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传唤。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制作传唤证)。
2、调查取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3、行政处罚决定。经讯问查证,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4、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一)、(二)。
5、对个人拟作出二千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拟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以及责令停业、吊销各类证照处罚的,填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
双方权利义务
公安行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国务院《典当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2、告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出示相关证件。
3、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所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严禁刑讯逼供。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被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4、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