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社团活动

  非法社团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非法社团活动包括两类情形: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二是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团体的合法活动,对于我国政治民主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成立社会团体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首先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经批准后进行活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违反国家上述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未经注册,即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属于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