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规经营:不可逾越的“红线”

  “合规经营”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引起人们的关注。从西门子案到力拓案,从美国证监会、司法部网站的披露到中国国资委的调查……跨国公司频陷“贿赂门”使其在华企业合规经营问题引人关注。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合规经营同样成为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必须恪守的信条。

  国际商报记者李高超

  全球知名咨询公司德勤日前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根据其在全球388名企业行政人员及经理中进行的一项调查,几乎一半受访者认为,遵守制裁法规是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有63%受访者表示,其机构现需要比以往投放更多的时间、金钱和人力资源来应付这个问题;大约有1/4的受访企业表示,最多每两年为员工提供一次合规培训。

  在全球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形势下,“合规”(compliance)成为跨国机构加紧协调的全球措施之一。

  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2009年7月末开始,一家美国公司的名字频频出现在中国媒体之上。CCI,这家原本只有业内人才熟悉的企业,一下子成为中国公众关注的焦点。不过,得到关注的理由不太光彩——行贿。该公司承认在36个国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官员和雇员行贿约236次,而在华行贿对象几乎全是重量级国企。

  同时,有媒体指出,近年来在华涉嫌贿赂的跨国公司超过十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是什么让跨国公司“行贿门”频频曝光?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主任王志乐教授认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作用不可小视。

  1977年“水门事件”后,美国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并于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进行修改。这部法律具备广泛管辖范围而处罚也很大,是全球各国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被称为“长臂法律”。它不只是管辖美国的本国公司,而是管辖所有与美国有某种联系或有意地与美国建立了某种联系的公司。包括任何在美国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虽然总部不在美国,但在美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如果外国的公司或个人实施了促成美国领土范围内行贿行为发生的话,也将依法受到追究。美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如果授权、指使或控制其雇员或代表人行贿,且该雇员或代表是美国的公民的话,则该国外分支机构所属的美国母公司也将依法受到追究。

  根据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的研究,在最初的二十多年中,受到该法追诉的案件仅有数宗,但自1998年反海外腐法修订扩大了其管辖围后,追诉活动便不断升级:1977年至1997年20年间,共有17家公司和33自然人成为追诉案的被告人;1998年至2008年12月间,有50多家公司和70多名自然人成为追诉案的被告人;而在2008年一年,反海外腐败法追诉案的被告人就有11家公司和26自然人。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律师认为,被追诉人增加可能和经济的下滑有关系。“2008年以来,世界经济不太好,市场萎缩,为了保持住市场份额,有些不应该用的手段就要用上了,这是一种可能性。”

  王志乐认为,《反海外腐败法》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是导致跨国公司行贿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有媒体说,这部法律就好像是悬在跨国公司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认为,并不是说只有最近这类案件增多了,而是这类案件一直都有,是因为法律追诉力度的加强才使得这类案件被发现的几率加大了。”

  CCO是做什么的

  熟悉了CEO、CFO、COO的称呼,CCO又是什么职务呢?

  西门子公司新设立的全球合规组织架构(New Global Compliance Organization)中的一个职位叫做CCO(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翻译成中文可以称为“首席合规官”,专门负责企业内部合规经营的管理。而这个职位正是在西门子公司支付了16亿美元的罚款后,重新整个公司管理层时专门设置的。

  其实,除了CCO这样的职务设置外,跨国公司对于合规经营的作法中还有许多值得中国公司借鉴。

  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蒋姮认为,中国在反商业贿赂上存在规制上的一些漏洞,相应的市场状况和竞争潜规则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人脉关系较大程度决定企业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竞争结果的潜规则下,在巨大的利润前景和较低的违法成本面前,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也存在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差异。与明显的劳动用工、环保等方面的“不合规”行为相比,行贿领域不合乎商业道德的“不合规”行为更加隐蔽,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些跨国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入乡随俗”铤而走险,采取行贿受贿等不正当的手段追求利润,因而爆发了行贿丑闻。

  目前,我国在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上存在一些规制真空: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均很零散。而且法律实际执行中,多头管理致打击不力。同时,执法的重点偏重于查处受贿,而非行贿,对非政府部门的执法力量上不够等等,都成为导致跨国公司在华出现合规问题的频率高于欧美地区的原因。蒋姮表示,诸多的漏洞和法律的真空,导致在中国腐败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可能获取的利润却很高。“所以,如果一个企业的高管或者经理销售人员在巨大的压力下,有可能做出一些违反规则的事情。”

  她认为,法律和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为此,一方面国家应对现行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倡导在中国各类企业中建立起合规管理的内控制度。“可以将一些好的公司在合规方面管理的经验,传播给有需求的中国公司,在微观层面上建立内控的管理制度。”

  王志乐也提醒中国企业,应该重视合规制度的建立。“我们有许多‘走出去’的企业反映,在东南亚和非洲地区,一些国家的腐败情况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犯规的成本会非常低。但我们的政府不断地提醒企业,一定要遵守当地法律,就是我们说的合规。这将是决定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的成败因素之一。”

  主动性报告的启示

  在调查和研究过程中,王志乐发现,与其他案件不同,被曝光的跨国公司在华贿赂案件并不是由执法机构调查出来的,而是由这些公司自己调查后主动报告给执法机构的。

  “我们对中国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了核实,其中有11起在美国证监会或司法部网站上可以找到相关的文件,结果发现,这些案件大多是由这些公司自己披露并主动报告给美国证监会的,也有的是这些公司的子公司直接报告给美国证监会,再由美国证监会通知公司总部进行自查的。”而在整个案件的调查中,所有公司均表现得极为配合,积极整改。

  “为什么这么多案子都是从自己体系里面揭发出来的?”蒋姮认为,《反海外腐败法》所设立相互监督的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上级对下级的行贿行为默认的话,上级也要承担责任。公司要为个人承担责任,个人要为公司承担责任,相互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机制,我觉得这种制度效果是非常有效的。”

  同时,《反海外腐败法》的“长臂”同样“控制”着一些中国公司,那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就直接受到这部法律的管辖。这也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蒋姮表示,合规经营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息息相关。“企业合规管理首先是属于风险控制的范畴,保证企业不要被诉,受到商誉、品牌方面的损失。但是,这样做并不能增加正面的产出。随着公司竞争的加剧,为了打造品牌,提供一些强大的品牌和声誉的增长机会,还需要做一些正面的事情,所以就有一些超出了法律方面额外的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英文简称CSR。就整体的体系来讲,合规是CSR的首要问题,而反商业贿赂,就是跨国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方面的内容。”

  王志乐也表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企业发展很快,并有一些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这时候合规问题是非常突出的。“一个企业如果真想做强做大做久,首先就要合规经营。合规经营是企业首要的基础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当加强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内的全面责任,走向世界的企业还应当把这种全面的责任推进到全球,承担全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