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务员交流实施办法
郑州市公务员交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员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转任的方式,对公务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通过调任、挂职锻炼方式实施的交流,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务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四条交流的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机关中从事执纪执法、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管理和人、财、物管理等特殊岗位的公务员。
领导成员公务员的交流,按照管理权限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交流,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跨部门交流。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跨部门交流原则上两年一次,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公安、司法系统公务员可在本系统内,按照要求在同类性质单位之间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交流的条件:
(一)领导成员公务员符合中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规定条件的;
(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同一职位领导职务满5年的;
(三)公务员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
(四)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10年的;
(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文中涉及的年龄、任职时间,计算到当年年底。
第六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三)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或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3年的;
(四)其它原因暂不适合交流的。
第七条在同一机关领导班子中领导成员一次交流不超过三分之一。机关内设机构中的正、副职同时具备交流条件的,只交流一人。
按回避规定需要交流的,职务低的一方交流。
第八条公务员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领导成员公务员的交流,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交流方案,经党的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交流,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政府机关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
实行公务员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公务员管理机关应按照要求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公务员,有计划的实施交流,每年10月底以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交流方案,年底之前完成人员交流。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有跨部门实施交流的应先组织参加全市的集中交流,待预备交流人选和交流职位确定后,再进行各自机关内部的交流。
第十条公务员跨部门交流要根据交流条件,明确交流对象,公布交流职位,由组织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做出决定。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务员交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所在机关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交流之机突出提拔干部或对干部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降职。
第十三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市直各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