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运人的免责情形

  “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第三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第四项:天灾

  “第五项:战争行为

  ”第六项:公敌行为

  “第七项: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

  ”第八项:检疫限制

  “第九项: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

  ”第十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者强制停工

  第十一项:暴动和骚乱

  第十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第十三项: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者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易质量或重量的亏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第十四项:包装不固

  第十五项: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第十六项:适当注意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第十七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相关知识: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