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浙江省水利厅国家公务员交流办法

  为加强厅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与交流管理,提高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转换(轮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的对象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现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需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后备干部需通过多岗位锻炼提高的;

  3、在机关从事人、财、物管理,核发证、照、牌,审批项目、指标、经费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同职位工作年限超过五年的;

  4、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交流,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延长和缩短交流年限;

  5、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及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一方担任厅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需要进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交流范围

  在厅机关内部交流,与其他党、政、群机关和厅直企、事业单位交流。

  三、交流形式

  国家公务员交流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和合理配置的原则,通过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形式,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调任、转任

  国家公务员调任,是指厅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厅机关担任副处长以上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厅机关任职。

  国家公务员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平级调动。

  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经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正式办理手续。

  (二)职位轮换(轮岗)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是指在厅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三)挂职锻炼

  根据省委组织部安排和厅党组决定,有计划地选派一些缺乏基层或其他方面工作经验的,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国家公务员去地方或厅直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增长才干,锻炼时间为1—2年。锻炼期间,其在厅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不变。锻炼期满,由组织进行全面考察后,回厅机关或厅直单位安排适当职务。

  四、组织实施

  厅人事教育处提出进行国家公务员交流的意见,报厅党组决定。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交流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交流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国家公务员交流应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五、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