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制度中并没有强行规定所有岗位所有公务员都要在进行交流。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被机械地理解为三五年必需交流。本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有百弊而无一利,而且存在空前的人才浪费现象。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一定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的制度。其方式是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和实施必须依据下列原则:
一是优化配置原则。现有职位上的国家公务员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过渡人员;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人员;通过调任新调入人员;政府组成人员等。由于来源的多样化及其素质的差异就可能出现能力和志趣与职位要求的错位。这样既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就是努力实现优化配置。
二是效益合理原则。效益也是交流的目的,没有效益的交流,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公务员的交流,既要注重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要有利于人才发展。
三是要服从组织原则。服从组织管理,是其应尽义务的基本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整体,必须具有统一意志,这种统一意志的体现方式之一就是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四是依法原则。交流制度规定了交流的条件、对象、程序、管理机构等。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流动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交流资格的要求,编制及职位空缺的要求,考试的要求,规定程序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