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的,报人事部审批;属于省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