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可解除收养关系

  市民刘女士:因婚后未生育子女,我和老公于多年前收养一男孩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后来我们将其(刘某)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此后,因生活琐事,我们与刘某常发生矛盾,关系不睦,刘某自结婚后即在外居住至今,多年来不尽赡养义务,其间偶尔回家看望我们。在我丈夫去世后,刘某从未踏进我的家门,不但没有对我尽到赡养义务,反而经常向我索要财物,甚至要求我将唯一的住房卖掉,以致双方关系更加恶化,多次产生较大矛盾,给我造成极大的痛苦。今年5月我生病住院期间刘某也不予理睬,双方关系确属恶化。请问,我要求解除与刘某的收养关系合理吗?

  律师认为虽然刘女士、刘某的收养关系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但双方收养关系在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已经办理了手续,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但现在刘女士、刘某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刘女士可以要求解除与刘某的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