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有哪些效力,收养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收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收养有下列要求: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