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的法律效力

  依照中国《婚姻法》第20条“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主要为: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可以改为养父母的姓氏,也可以不改换姓氏。

  (2)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为保证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和减少纠纷,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成立之日起消除。

  (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中国《继承法》第10条,在解释法定继承人范围时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养父母、养兄弟姐妹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法》第1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

  (4)互享继承权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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