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主要有三大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与之相关的三部法律都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此外,我国还有一部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盟将其称之为《竞争法》,是在1993年颁布的。
我国《商标法》最初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有些学者因此将其戏称为“注册商标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作出了保护规定,有效补充了《商标法》的不足。《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弥补了这一不足。
除注册保护原则外,《商标法》的另一重要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先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可能会获得注册批准,取得商标权。这一点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一致。实践中,商标注册保护原则会产生大量冲突,比如本人代理的深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之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该商标,苹果公司则从2009年开始使用iPad商标。对此,苹果公司认为自己已在全球使用该商标且具有极高知名度,不构成侵权,该主张在英美法系下是成立的,其商标权应得到保护。但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商标只有申请注册才能获得保护。此案最后以和解方式结案,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了6000万美元获得iPad商标的使用权,这是截至目前商标权纠纷获赔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我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和部分专利实质审查原则。《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虽然法律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应进行实质审查,但从实践来看,主管机关对这两种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我国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的做法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
虽然审查方式不同,但法律对这三种专利的保护力度是相同的。比较著名的一起案件是中国XX电器公司与法国BB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双方争议的专利产品非常小—高分断小型断路器,这是XX公司的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一审法院认定BB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向XX公司赔偿3.32亿元人民币。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B公司实际支付了1.57亿元人民币。这是截至目前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起巨额赔偿案件的核心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而不是发明专利。所以,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并不比其他两种专利更强,三者受同等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的时间比较晚,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对作品到底是私有还是公有存在较大争议有关。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为版权人提供了充分保护。目前,我国面临的最大版权问题是盗版问题。由于我国有巨量小企业,这些企业在创业之初会产生大量盗版问题。当然,近年来这一状况正在好转。
对商业机密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保护基本相同,认定商业秘密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也基本一致。
此外,《刑法》第219条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涉案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受害人是涉案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告人实施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实践中一般以50万元人民币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国家保密法》对商业秘密也作出保护性规定,“力拓案”执法机关就既从《刑法》在中,角度又从《国家保密法》角度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