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实行审理制度,目前这一制度的施行还处于全面推行阶段,不少审计人员对审计审理还知之甚少。本文拟就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从认识上和方法上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必须提高认识
2、审理与复核的区别。审理是由复核演变而来,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过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浅层次上,只看审计报告写得是否通顺,形式性的提出复核意见,也不用管复核意见是否采纳,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真正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注重对审计实施过程的控制,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审理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3、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意义。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的正确和公正。审计质量控制不仅是形式上的复核,更应该是实质内容上的审理,通过审理审计报告等与方案的对比,重点关注该审计的是否实施审计,该发现的是否发现,该报告的是否报告,该处理的是否处理,从内容和形式每个方面把关,提高审计成果水平。同时通过实行审理制度,将有助于全面规范和制约审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审计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着力提高审计质量。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一)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业务部门在完成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1、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3、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4、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5、审计组出具的《审计组复核意见书》及业务部门出具的《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6、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二)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审理部门应明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审理部门应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针对性和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2、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3、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4、审计结果类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
5、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格式、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一致性。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是否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三)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审理人员必须讲究科学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传统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和到审计现场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对于大型或较重要的审计项目,审理人员应当到审计现场提前介入进行审理。如参加业务部门召开的审计进点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审理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人员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审理项目打下了良好基础。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提请审计业务办公会对重要审计项目全面讨论,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
4、阅读审计日记。审理人员应当充分阅读审计日记,以期充分了解审计人员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审计了什么,采用何方法,怎么审的,结果如何。
5、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先要求业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或修改;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6、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报送分管领导审定。
三、审理人员应克难奋进,探索创新
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及到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素养、实践经验、宏观分析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勇于探索,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