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等信息告知。

  告知义务是承运人运送义务的一个附随性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路线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为完成这一过程,他必须告知旅客一些重要事项,否则可能对乘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不得或者不能按约定到达目的地,旅客因未被告知而无法作出理想的选择,所以告知义务对承运人而言也十分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

  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