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