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