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具体操作流程有哪些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2)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证件和材料。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②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③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④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2)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1、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生效的法定要件;
2、遗嘱人是在了解遗嘱的性质、特点、效力和引起的法律后果才作出的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应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如为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4、公证人员可以帮助遗嘱人完善遗嘱,也可以为遗嘱人代拟遗嘱;
5、遗嘱人撤消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仪式。
公证遗嘱除了公证人员外,必须到场的是遗嘱人本人。其它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