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诉讼费是破产债权吗,破产债权的特点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破产债权的确认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

  2、债权的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的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预计的可能不足数额;

  4、债权一时不能确定或者有争议的,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