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推介私募基金应禁止的行为?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推介私募基金应禁止的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