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时限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45天。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二)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具体,需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以及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企业暂时不适用简易注销,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登记机关会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10天,并提供3份材料,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20天左右就能完成注销,时间节省了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