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1、从受偿序位看,船舶留置权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

  中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留置权行使所设置的条件是宽松的,即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占有。

  2、其他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我国《海商法》只将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规定为船舶留置权是为了减少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的债权。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其他以船舶为可客体的留置权应该排在船舶抵押权的后面受偿,这是按照《海商法》现有条文推断,因为《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