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

  保证保证20万元,在C汽车商行购一汽车,为了保证公民A按时还款,B银行C汽车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C汽车商行为A按时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公民A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B银行,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当公民A不还款时,由D保险公司在保险金20万元内承担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到期后,公民A未能还款,B银行诉法院,要求A还款,C承担连带责任,D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从行为独立性与关联性来看,C汽车商行的担保行为建立在A与B银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C汽车商行的担保责任也是建立在借贷合同有效的基础上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当C汽车商行有过错时,C汽车商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时,C汽车商行依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D保险公司与A的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依附于其它合同而成立,虽然他们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是建立在A与B银行借款合同的基础上,但借款合同的无效,并无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成立的合同,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独立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方式是要么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要么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免赔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会存在像担保法中担保人承担投保人所欠款项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责任情况的发生。由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独立性,B银行的起诉也就有了多种选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是以A为被告,要求A还款;

  (2)以A、C为共同被告,由A还款,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只以C汽车商行为被告,要求C承担清偿责任;

  (4)只以D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D商行承担保证保

  险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保险责任;

  (5)以A、C、D为被告,要求A还款,C承担连带责任,D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6)以C、D为被告,由C还款,D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当然还有其它的诉讼模式,其中第(4)种诉讼模式即是保证保险中最显著的保证保险责任独立性的模式,而在第(5)、(6)种诉讼模式中,D显然承担的是保证保险责任中独立责任的模式,其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B银行的诉讼请求不同有所不同,其形式有以下几种:1、先由A、C还,不足部分由D在保险金范围承担补充责任;2、由D先赔偿,不足部分由C还。

  综上,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人,那种人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行为,进而认定保证保险行为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保证行为,进而推出保险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认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法上的赔偿责任,是第二位的责任的理解,都是错误的,对于保证保险首先必须认定其是一种保险行为,其次要明确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责任是一种保险责任,即是保险法上的赔偿(或叫补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能等同于担保法上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商事责任,它不依附于其它任何合同或责任,只要有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保证保险人即要承担独立的赔偿责任,这种独立的赔偿责任一般以保险金为限,保证保险不是一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