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未登记的收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收养未登记的收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网友提问:我于2000年与张某登记结婚,我是再婚,结婚时带有一个女儿。因我们一直没有孩子,便于2003年收养了一个男孩,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去年,张某病故。张某生前留下一座房屋,现张某的父母和我及我们的养子都想要继承这座房屋,但张某的父母不同意养子也拥有继承权。我想知道,我们的养子可以继承张某的房产吗?
律师解答: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你们收养这名男孩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你们收养的这名男孩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
收养相关知识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与被领养人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叫收养法律关系。在收养法律关系中,领养他人子女的叫收养人;被领养的对象叫被收养人;将子女或儿童送与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是送养人。
由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所以收养人也就是养父母,而被收养的人则是养子女。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收养的成立是亲属关系发生的途径之一。婚姻法26㈠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二)收养的特征
根据收养的定义,收养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养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产生在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公民之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遗弃儿和残废儿的收养,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面均有所不同:
(1)性质不同
公民间的收养是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而产生,发生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社会福利院的收养依据行政法规,是一种社会福利措施。它只能发生社会福利院对儿童的监护关系,而不是亲属关系。
(2)方式不同
公民间的收养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效。社会福利院的收养,只要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可自行决定收养,无须经其他机关的准许或同意。
(3)效力不同
公民间的收养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福利院的收养,除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职能外,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实际上,收养是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和变更,由养父母取代生父母行使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收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对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社会属性起作用。父母子女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法律是无法改变的。所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具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既然收养是为了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通常不得为收养行为。因为,这种收养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旁系血亲间可以收养。如,将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表侄女等收养为养子女。收养只能限于长辈对晚辈,否则,会违背亲子关系的正常秩序。
4、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为“法亲”,由于它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既可以依法产生,当然也可以依法解除。
5、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收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收养法将收养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办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