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灾风险保险制度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水灾风险保险;水灾保险管理;水灾保险基金;贴补性费率
美国是一个水灾较为频繁且经常导致巨额损失的国家,其建立和运行巨灾风险保险制度的历史较长。关于美国水灾风险保险制度的系统研究,对水灾同样频繁且损失也十分严重的我国,建立与完善类似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美国水灾风险保险制度的沿革
由于水灾是美国经常发生且造成很大损失的巨灾型自然灾害,因此,自19世纪末期,美国国会就认识到对特大洪水实行联邦控制具有重要的国家利益,为此1879年通过了《密西西比河流委员会法》。密西西比河流委员会根据该法得以设立并负责防洪堤建设。在其后的60年里,美国联邦政府不仅进行防洪堤建设,而且向洪水受害者提供受灾援助。由于这两项制度的成本都非常高昂,美国联邦政府便希望通过建立水灾风险保险制度以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然而,美国的私人保险公司认为水灾风险具有不可保的性质,而通常将该风险排除在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外。在这种背景下,杜鲁门总统便于1951年请求建立贴补性联邦水灾风险保险制度,后因未获得拨款而搁置。直到195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联邦水灾保险而破产则是保险贴补助长道德风险的典型事例。前述的洪泛区大幅度扩展开发及反复性损失等也表明美国的贴补性水灾保险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
(三)我国水灾防范与救济制度的构建应当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
更广地考查借鉴更多国家的有益经验能扩大和丰富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使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些国家的科学尝试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及其向我国移植的合理性。就水灾事件而言,世界上很多国家经常发生,其中有不少国家并没有实行美国模式的官方贴补性水灾保险制度,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在无政府给予贴补的情况下,英国的私人水灾保险市场依然一片繁荣。尽管近几年英国水灾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随之上升,英国居民洪水保险的参保率仍保持在80%左右。英国模式的成功之处显然在于政府定位准确。德国等国也采取了与英国相似的模式。事实上,除了银行存款等需要官方承办保险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以外,其他如水灾之类的风险即使具有巨灾性质也是适合私人保险公司承办的。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英国或德国等国的有益经验,积极地构建有效的水灾防范与救济制度,在水灾之前尽力实行建筑洪水防御设施、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和气象研究资料等有助于防止或减少水灾的措施,在水灾之后快速地向受害者提供紧急救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