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上)
[摘要]我国保险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模式不适应、有些规定严重滞后、对市场上出现的新问题缺乏规定、缺乏对保险市场退出的专门性立法、缺少配套法律的支持、立法层次低等。因此,必须加强保险立法工作,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从国外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看,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过高,且必须是实收货币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市场进入壁垒,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因此,可以考虑针对不同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并放宽出资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