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概述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行税收体系包括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流转税类包括流转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