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实施中的三个问题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我国的第一部保险法。相对于经济保险法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更愿意以债务人(如购车人、借款人)为被告,以保险人为第三人,向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但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开解决,而且保险人往往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4保证保险的经营权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公司从事保证保险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同意。
既然保险公司从事保证保险这一业务,而且保险法也将信用保险归入财产保险的范围内,因而在法律上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当对保证保险作出必要的规定,以避免保险纠纷的产生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