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上)

  [摘要]建立强制医疗责任医疗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综合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与推进模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采取两种发展模式,即行政推动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行政推动模式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以行政力量强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北京市从2005年1月开始实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则是采取该种模式,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行政命令,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立法主导模式是以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投保义务,规定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法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