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人们通常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比作浮在冰面上的三座冰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冰山的海水。意思是说,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特别法都有规定的时候,则知识产权特别法要优先适用,而当知识产权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因此,对于域名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视框链接、设置元标记行为,当行为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其行为便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而当行为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也不相似时,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外的是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及于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以,即使行为人经营的是与驰名商标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也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可以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局限于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范围内。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适用范围不应当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适用前提。抢注域名的行为人虽然大多数不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和商标权人或其他商业标志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这种行为本质上却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在具体适用时,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列举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只能适用其第2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域名抢注行为的做法,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7条得到了确认。笔者认为,应该把这种做法推而广之,即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处理视框链接、设置元标记等其它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