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若干问题谈
目前保证保证后,并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除保证保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保证保险人不能解除保证保险合同,这是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④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以看出保险人解除合同,均是法定解除,除非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在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时,因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作为投保人已履行过了自己的义务,交纳了保费,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收取保费”已经实现,其已经享受了权利,在其应当履行义务,实现投保人的合同目的时,保险人却要解除保证保险合同不符合诚信原则。因此,保险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因此在讨论稿应当加上“投保人交纳保证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或合同约定解除的除外,但解除合同不应当侵害被保险人利益”。
综上,保证保险不能认定为是一种保证,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它问题才能成立,否则,其它问题成为无源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