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二)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除少数学者完全否定保险法学》1997年第4期,第14页。有学者认为,第三人须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方能构成“故意”,本文不采这种观点。
[50]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6页。
[51]参见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1996年第2号),第248页;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3页。
[52]参见施文森:“保险人对国家之代位求偿”,载于《法令月刊》第五十四卷第七期(2003年7月),第696-700页。
[53]参见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2页。
[54]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97页。
[55]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85页。
[56]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7-138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汪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