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未签合同”员工要双倍工资
南都讯记者黄海林去年3月,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ISO主任魏某“被放假”后,以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喊冤,称双方其实已签劳动合同,但魏某利用其司职保管合同的职务之便,抽离藏匿自己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而恶意索赔。近日,惠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须双倍支付该员工8个月的工资差额合计2万余元。
员工:公司不签合同变相逼人离职
记者了解到,魏某今年31岁,四川省营山县人,于2006年7月26日入职位于博罗县罗阳镇的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任国际化标准组织(ISO)认证主任。据魏某投诉称,2009年3月11日,该公司以受金融风暴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书面通知其放长假,时间为2009年3月12日至3月25日,放假期间不发工资。魏某认为,公司长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还用放长假的方法变相逼其离职,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009年3月12日,魏某向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共13个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
公司:他恶意索赔
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庭审时辩称,魏某入职该公司两年半,担任ISO主任,其岗位职责是负责公司工作流程的制定和执行,包括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制度,魏某都参与了。事实上该公司与包括魏某在内的全体员工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魏某歪曲事实故意否认,属利用其曾司职保管合同的职务之便,抽离藏匿自己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而恶意索赔。
庭审期间,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还当庭要求对魏某做测谎鉴定。该公司两名员工出庭作证称,魏某于2008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管理了一段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还曾经保管过劳动合同。
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认,该公司曾因经营性问题书面通知魏某放假,放假期限从2009年3月12日至3月25日止,2009年3月26日回来上班。但魏某以后没有回公司上班。2009年3月31日,该公司以魏某旷工3天为由按自动离职处理。
终审裁决
支持员工诉求
2009年7月2日,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魏某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20663元。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起诉至博罗县法院,博罗县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判决,该公司无须支付魏某2008年5月至同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该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无异议。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仅有该公司现职员工的证言,因此该证言的证明力存在瑕疵。惠州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决,公司应支付魏某2008年5月至同年12月共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20663元。
律师提醒
保管合同者的合同应由别人保管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赖雨泉针对此类劳动纠纷争议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工单位应该有起码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司职保管合同的职员本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保管应格外留心,常理上该合同就应该由另一个职员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