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可以申请复职吗

  如果公司违法开除员工的,员工是可以申请复职的。

  可以复职的情形

  (一)员工辞职后疑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也指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且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员工在不知自己已患疑似职业病的情况下,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隐瞒真相诱使员工辞职的

  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欺诈是对《劳动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叛,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公司为减少提成支出,诱使员工辞职,而员工因为不明真相而提交辞呈,明显当属其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所以公司应与员工恢复劳动关系。

  (三)只向用工单位提交辞呈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指的劳动者通知的对象仅仅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不同于用工单位,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后者与劳动者则属劳务关系。劳动者如果通知的是用工单位,则不能适用该规定。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单位,不是用工公司。《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由于蒋*茹只是向用工公司提交辞呈,而没有向派遣单位提交,决定了该辞呈对于派遣单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派遣单位也不能将此作为蒋*茹向其辞职的依据,继而拒绝收留蒋*茹,甚至向蒋*茹索要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从08年开始算);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