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的承担规则如下:
1、原告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程度(提供医学证明书),原告的情况,损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损害的具体财产内容,损害的财产价值(提供价格损失鉴定书)等;
2、被告应对其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依职权调阅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证据(如现场勘验图等)。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取决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上述第一项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下列几种情况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