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就可以,之后有没有保险利益无所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人身保险的特点是: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2、长期性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3、储蓄性保险。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

  危险保险费是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

  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在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