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单位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我市根据国家的三类行业风险类别,将较小风险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较大风险行业的费率分别确定为0.5%、0.8%和1.2%。另外,每两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以及工伤发生等情况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
(一)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