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愿保险方式有哪些

  一、自愿保险

  所谓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换句话说,是否投保和承保,参加什么保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双方自愿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预。平等自愿是商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自愿保险的特点

  第一,自愿保险不是全面的,投保或者不投保,完全根据投保人意愿决定;

  第二,自愿保险责任期限明确,保险责任不是自动产生的,如果保险期限届满,而投保人未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确定。

  三、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的区别

  (1)两者的保险关系建立的根据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是根据国家法规建立的。

  (2)两者涉及的危险性质不同。自愿保险所保的危险损失,一般仅以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有关;法定保险所保的危险一般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带有一定的社会性。

  (3)第三,实施的目标不同。自愿保险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单位或个人对于灾害损失补偿的需要;法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某个领域里的特殊危险,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或政策目标而实施的。

  (4)第四,保障的水平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障水平较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