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概念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过错、疏忽等给第三方的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或依惯例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特点有:
1、强制投保。
2、经营主体为中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3、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4、经营强制责任险应不盈不亏。
5、统一的责任限额。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6、保险合同双方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7、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8、违法行为记录和肇事比率与保费直接挂钩。